审查业务管理部法律事务处
2009年7月22日
韩晓春
专利法修改内容对照
1
1、专利法为逐条对照,条例为涉及审查的部分,指南亦是挑主要修改内容介绍。
2、条例以报送国务院第二稿为准,指南以修改的第一稿为准。
说明
2
第1条修改前: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法1条修改后: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1、
专利法第一条的修改
政策适用性修改
3
法2条修改前: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法2条修改后: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
专利法第二条的修改
法律位阶的调整
原细则第2条
4
法5条修改前: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法5条修改后: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
专利法第五条的修改
遗传资源问题作为驳回及无效的理由
《生物多样性公约》确定了三原则:1、国家主权;2、知情同意;3、、惠益分享。法律包括行政法规。
5
1、
“对于依据中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需要取得该遗传资源法定所有人的许可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如果获取或利用未依法获得许可或批准,则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的情形”。
2、该规定排除了对违反外国法律的情况(即限于在中国获取)
3、目前我国尚未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基于该内容相对超前,故指南在操作层面规定亦较粗)
指南修改稿对遗传资源的问题规定
专利法第五条的修改
6
1974年美国一育种专家在上海闵南区的一家电机厂采集到我国一野生大豆。
后该野生大豆被收藏在美国农业部野生大豆种质资源库。
美国孟山都公司利用该种质发明了“高产大豆及其栽培、检测方法”。
该公司于1998年4月向美国专利局申请了PCT申请。
该PCT申请于2000年国际公布,64项权利要求,指定了包括中国在内的101个国家。
(摘自〈遗传资源的获得和惠益分享与知识产权〉一书,张小勇著)
曾经发生涉及我国的一件案例
专利法第五条的修改
7
第9条修改前: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法9条修改后: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
专利法第九条的修改
禁止重复授权涵盖先申请,增衔接性放弃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细则13条的规定提升到法9 条
衔接性放弃
先申请原则
8
第10条修改前: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10条修改后: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法第十条的修改
主体措词和批准含义上变化
5、
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
9
第11条修改前: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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