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深圳市柒零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演出一事(以下简称“演出”)之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演出时间
2006年1月11日至2006年1月17日,总计七日(内含彩排和正式演出)。
二、演出地点
东方宾馆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演出总费用:合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元。
2、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甲方以支票或转帐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方支付总费用的30%计: RMB: 元整,演出前一天支付总费用的20% RMB: 元,演出结束一周内,付清剩余款项。付款币种为人民币。
乙方指定收款帐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四、甲方责任
,且保证乙方在使用该场地期间(包括进、退场,布置期间不受任何非政府部门第三方的任何干扰)。
。
、充分、方便的必要设备予乙方使用。
(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则视甲方违约,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乙方责任
1、乙方需在演出规定日期内进行本合同所规定之演出项目,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演出未能如期进行或活动日期有所变动,(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将视作乙方违约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演出期间,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范围内活动,不得自行场内任何地方自行活动、参观。若由此发生不必要的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演出中不得破坏甲方场地上的任何设施,如有损坏一切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
1、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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