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4/22
医学伦理学
第四章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规范与范畴
第一节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医学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
四个基本原则
尊
重
有
利
不
伤
害
公
正
(一)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原则:指在诊治过程中不使病人的身、心受到伤害的原则。这个原则不仅应用于蓄意伤人的行为,也应用于无心之过。
就人与人交往来说,“不伤害”至少就是不能使他人因为自己的行为而受到损害。严格来说,这还不是美德,而只不过是人与人之间最低限度的互不侵犯。
而在医事上,你面对的是一个本来就不健康或早已因病痛苦不堪、残缺不全的生命,“不伤害”就是至少不要因己之为使他的情况更糟。
不伤害原则的相对性
不伤害原则的相对性:有时伤害是不可避免的。
一般地说,凡医疗上必需的,或是属于医疗适应症的范围,所实施的诊治手段都是符合不伤害原则的。
相反,如果诊治手段对病人是无益的、不必要的或者禁忌的,而有意或无意的强迫实施,使病人受到伤害,就违背了不伤害原则。
(二)有利原则
含义: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对病人履行有利的德行,以保护病人利益、促进病人健康,增进病人幸福为目的的伦理原则。(也称行善原则或施益原则)
有利原则要求对医务人员行为对病人确有益处,在利害并存时,要给病人带来最大的益处和最小的伤害。
——“两害相权取其轻”与“两利相权取其重”
案例
美国迈阿密市发生了一起不寻常的诉讼案件。有个名叫爱琳的女婴刚出生就被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一离娘胎,医生便发现她的背部有个红色肿瘤,如果不动手术,肿物液体有可能流到脑中就将造成致命感染或畸形发育;而实施手术,女婴的下肢有可能麻痹甚至终生瘫痪。
爱琳的父母经过考虑决定放弃,说“我们要想到孩子的前途,如将来受到什么样的社会压力和心理压力,以及对我们的负担。”最后他们决定不动手术,让孩子自生自灭。可是医生却有不同意见,认为动手术更有利于孩子,说手术有可能使爱琳活得长久些。
爱琳的父母和医院方面请求法官公断。
不伤害/有利原则
病人的利益有没有标准?
何为病人的最大利益===最小伤害?
(三)尊重原则
指医务人员要尊重病人及其自主性的伦理原则。它只适应于能够做出理性决定的病人——具有自主性的人。
尊重病人的自主性:
1、尊重病人的自主选择权;
2、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3、保护病人的隐私;
4、尊重病人的人格;
案例这样尊重患者选择权?
2007年7月4日下午,1岁零9个月的男童龙圳在深圳家中意外被簸箕的钢管从肛门插入身体约30厘米。下午3时30分,孩子首先被送到深圳市儿童医院,要住院时被医生告知“肠镜坏了”。随后,龙先生抱着孩子,又辗转深圳另外四家大医院,无一愿意接收小龙圳。直到7月5日凌晨1时30分,孩子又返回儿童医院上了手术台,却已回天乏术。如果没有耽误这10个小时,这个把“深圳”取进自己名字的孩子,还会不会夭折在这个他喜欢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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