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强制性立法规范研究
摘要:民法虽为自治法,但也存在一定的强制性规范。我国现行民法中的强制性立法规范依然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如条文冗杂、强制程度较高以及部分规范词不当等。只有对民法的强制性立法规范进行科学合理配置,才能使民法真正适用于民众。本文主要分析我国民法的强制性立法规范的现状和原因,并提出了一些实质性的建议,希望有助于提升民法强制性立法规范的质量。
关键词:民法;强制性;立法规范
强制性规范要求行为人应该收其约束,不得自行调整,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体现的是法律意义。法律具有规范性和体系性,尽管民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制性规范的内容和数量相对较少,但民法构筑却不是肆意的。只有在国家的合理干预和调度下,从规范的层面出发,民法规范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才能得以实现,真正实现民法的价值和功用。
一、我国民法的强制性立法规范问题
目前我国民法的强制性立法规范存在着原则性和规则性强制规范立法的缺陷。原则性强制规范立法,也就是诸如“基本原则”之类。原则性强制规范只能在民法的部分内容中使用,先前制定的一系列原则规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被人券、理论上的争议而否定。另外,民法关于相关的原则表述不一,有的原则性总是被反复提及,这在法律文案中,是不合理也是不规范的。民法的规则性强制规范立法缺陷也存在着规范行为过于泛滥、规范行为太过苛刻和强制性不合理等问题。另外,在我国民法的强制性规范中,还存在强制性规范词使用不恰当,不统一和不协调的问题。我国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不得”、“必须”、“禁止”、“应当”等等是常用的规范词,明确了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涵,在使用中要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规范使用,保证立法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二、我国民法强制性立法规范问题的原因
(一)缺乏民众基础
民法关注的是国计民生,所以只有得到民众的支持,才能得以真正实行。在民法的立法规则中,为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必须重视人民群众的利益。改革开放后,国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国家对社会的干预逐渐减少。近些年来一些非政府组织也逐渐发展壮大,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受到多种法律的限制,力量和规模还相对薄弱,缺乏自我调节和组织能力。从根本上讲,政府依然处于社会的主导地位,对市场和资源的配置起决定作用。因此,市场和社会没有充分的自主权这种强国家、弱社会的形势特点,在民法上有突出的表现。政府在众多大事上进行干预,法律保护水平低下,造成民法强制性规范配置较多就是其中的问题之一。
(二)民法立法理念偏颇
民法自建立之日起,就是我国用来管理和控制社会的,存在着诸多强制性的规范,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在市场改革的背景下,作为权利保护的工具,民法才逐步得到认可,并逐步完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法越来越多的体现的是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我国的集体主义道路要求个人要依附于集体,民法必然体现的是集体主义的意志。这从本质上来说与我国的“以人为本”相互矛盾,因而民法的立法理念有一定的偏颇存在。
(三)立法技术落后
民法的立法方式相对落后,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有效的理论指导。社会不断前进,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也需要民法的强制性的规范立法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走上一个新的层次。但是目前我国的民法强制性立法规范仍然问题重重,存在多方面不足。
三、如何做好民法的强制性立法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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