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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探放水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探放水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煤矿井下探放水工作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进行水害防治、治理与整改,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手段,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煤矿井下探放水工作。
第二条矿在每年编制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根据当年矿井生产地区、接替采区矿井水文地质及水害威胁情况编制年度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和探放水工程计划。探放水工程所需的设备、资金纳入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
第三条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矿每月安排生产计划的同时,安排当月的探放水工程计划和超前钻探计划;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在对生产经营进行调度的同时,对煤矿井下探放水工程及探放水工作等情况进行调度。井下探放水应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第四条探放水工作应当建立月报、年报制度,每月月底(28-31日)、每年年底(12月下旬)应将当月、当年的探放水工程完成情况报xx集团地测部。
第五条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井下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或封闭不良的钻孔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时;
(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出)水的地区。探水前,确定积水线、探水线(探水警戒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十)采掘工作面进行探水前,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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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放水设计由矿地测防治水机构提出,经矿总工程师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第六条矿对探放水对象要进行逐一排查,填写“探放水对象调查表”“采掘井巷及采空区积水范围调查表”,并将相关内容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确定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
第七条巷道掘进到达探水位置前7日,由矿地测部门发放探放水通知单,施工单位在接到探放水通知单后必须做好探放水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探放水工程设计
第八条探放水工程设计由矿地测防治水机构编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共同审查批准后交施工单位实施;积水量或放水量大于5000m3或探放水工程难度较大且安全没有把握的探放水设计,报xx集团地测部审批。
第九条探放水设计内容要求具备文字说明和附图
(一)探放水工程设计文字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作面)及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积水范围、积水量、确切的水头高度(水压)、正常涌水量(并说明确定这些参数的依据及可靠程度评价),老空与上、下采空区、相邻积水区、地表河流、建筑物及断层构造的关系,积水区与其它含水层的水力联系程度
等;
、施工次序、规格和支护形式;
、孔数、方向、角度、深度和施工技术要求及采用的超前距与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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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气体及瓦斯安全检查制度;
、水闸墙等的设计以及水仓、水泵、管路和水沟等排水系统的能力与运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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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图要求
附图必须有钻场(孔)平面布置图、剖面图以及单孔设计图,积水量、积水线、探水警戒线、探水钻孔位置、钻孔方位、角度、深度等主要内容必须在设计图上精确标注,已回采的老空区,机、风巷开掘有水窝和矸石硐等临时性工程的,在探放水设计平面图上标注准确。
第十条布置探放水钻孔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及钻孔水时,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
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 ;
(二)探放断层水、构造断裂水和底板岩溶水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 个;
(三)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四)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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