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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导论课程论文 浅析安乐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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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导论课程论文
学号:**********
姓名:**
专业:2010级法学(2)班
2011年11月
浅析安乐死问题
摘要:生死乃人生一大问题,人有生就有死,死对芸芸众生是必然和平等的。但是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遭遇,一般而言人是不可预约的。安乐死,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则是打破了这种常规,它使人有权利选择自己死亡的时间和方式,它不仅涉及到道德伦理学、社会学,更涉及医学、法学。本文以一个法学专业学生的角度从社会伦理、法律这两个方面浅析安乐死问题,最后从各个角度探求安乐死合法化在当今时代的必然性。
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1]安乐死作为一个新的时代课题,与人们的头脑中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发生了冲突,从伦理道德角度看,否定实施安乐死措施的观念可以归纳如下:
(1) 保障人的生命是人道主义最基本的原则。传统伦理观念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损”,“好死不如赖活”,传统道德规范对人的生命的确认和保护抓住了生命问题的本质,是一项社会整体性和基础性的制度,这一地位和作用,即使在崇尚法治的今天,仍然动摇不得。[2]安乐死人为地终止生命不符合保障人生存权利的准则,既违背了传统伦理道德,也与人道主义的最基本原则相悖。
(2) 救死扶伤是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著名的希波克拉底医生曾公开宣誓:“我绝对不会对要求我的任何人给予死亡的药物,也不会给任何人指出同样死亡的阴谋途径。”[2]成立于1947 年的世界医学协会充分肯定了该誓言,在其汇编的日内瓦法规中严格规定:“一个医生必须始终记住保护人类生命的职责,一个医生对他的病人应完全忠诚和贡献他的全部科学知识。”[3]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医学伦理学坚持一条不可违背的原则: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务人员的天职。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安乐死,既违背了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也不符合医务人员的职业要求。
(3) 安乐死是一种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传统伦理道德认为,人的生命至高无上,即使生命享有者本人也不能随意处置,强调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人生不仅是个人的事情。它包含着过去、现在、未来和他人,包含着对社会的参与和义务的复合体,保护自身生命以及消灭它的权利并非绝对权利,这个权利应鼓舞人去过美好的人生,而不是用来判定个人生命的终结”[4],从而否定人有自由选择死亡的权利。另外,安乐死是一种自私的行为,提前结束生命自己是解脱了,但非自然死亡及不孝的社会舆论会给亲友带来沉重的负担,使他们的感情受到挫伤。实施安乐死是一种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实际上是对人类自身存在的蔑视,是悲观失望的生命观,是对人类生命神圣性的践踏,是文明的倒退。
(4) 安乐死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就有可能纵容那些不愿承担照顾之责的家属放弃对重病患者的救治,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责任可能变得淡漠,并且殃及残疾患者、智力有缺陷者的生命保障,以及对高龄老人的保护等等。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就可能为医务人员谋私利大开方便之门,他们可能见利忘义,借机滥用,使病人生命权受到肆意侵害,造成难以弥补的恶劣后果。
安乐死是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其本质是保证死亡的质量,而不是决定人的生与死。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是在患者自愿前提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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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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