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讲义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与卷宗
邹学毅
第一讲农业行政执法文书
一农业执法文书的概念、特点
(一)农业执法文书的概念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用农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具有下列含义:
(1)执法文书的制作主体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制作人员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的农业执法人员。农业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的行为。
(2)执法文书的适用范围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办理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执法活动。
(3)执法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法律效力,一定具有法律意义;反之,具有法律意义,却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亦即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受国家法律规范强制性作用的指引;而听证申请书,送达回证等等,则只具有一定法律意义即提出或证明某种要求的法律意义。
(二)农业执法文书的分类
1、按用途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1)内部文书是指在农业执法活动过程中执法机关制作的在行政机关内部运转的文书,如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听证会报告书、结案报告等。
(2)外部文书是指执法机关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制作的涉及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或调查、取证过程中有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组织参与的文书,如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等。
2、按形式可分为书写式、填写式和笔录式文书。
(1)书写式执法文书主要是只规定必须具备的要素及形式,而具体内容由执法人员根据需要拟写的执法文书。如普通程序中适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填写式执法文书是事先印制好,使用时由执法人员将空白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而成的格式文书,如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立案审批表、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处罚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案件移送函、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3)笔录式执法文书是事先只印制笔录头,使用时由执法人员记录问答内容或实际情况的文书,如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三)农业执法文书的特点
1、合法性。
农业执法文书的合法性是指制作农业执法文书不仅程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文书的内容、形式也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具体而言,包括制作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三个方面。
(1)制作程序合法,即制作农业执法文书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种、时限、步骤、方法等要求来制作。
(3)内容合法,即农业执法文书的内容所反映和体现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地体现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方法、步骤等。执法文书是形式,是外壳,法律规范才是内容,是内核。
(4)形式合法,即农业执法文书形式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具体来说要做到三点:
①结构固定,即每种执法文书的结构都分为首部、正文、尾部等三个部分,对每一部分都有各自的要求。
②事项固定。不同种类的执法文书具体事项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并且固定不变,甚至有的事项的每一个要素数量不能任意增减,顺序不能随意颠倒。
③用语固定。执法文书中一些格式化的语言只能严格按照要求照搬套,而不能随意创新。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交待救济权利,均书写为“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2、准确性。
农业执法文书的准确性主要是指执法文书的语言文字必须严格要求,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任意夸大或缩小事实真相。它要求用词准确、精炼、言简意赅、通俗易懂,不能用方言土语俚语,不用冷僻古奥难懂词语,不得随意简化汉字,不得有错别字;遣词造句要规范,句子结构完整,不得随意简省;文风鲜明朴实,平易严肃;专业术语准确、完整;标点正确等等。
3、确定性。
确定性是指农业执法文书一经制作完毕并送达到当事人,即具有法律上的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具体适用法律的书面表现形式,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就不得以其他文书代替,其执行就具有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如果要改变或撤销,只能由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予以认定和变更或撤销它。
(四)农业执法文书的作用
1、执法文书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把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从而具体实施法律。
2、执法文书是办案活动的记录和凭证。
执法人员在办理各种具体案件中,每一个步骤或环节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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