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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 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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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乡实际情况,制订本责任追究制。
第二条各村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森林防火的防范、发生,按法律法规和本责任追究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各村和有关单位要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将森林防火责任状签订到村、组、户,乡分管领导为主要领导责任人,负责本乡森林防火工作。乡驻村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主要责任人,负责该村森林防火工作。各村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巡护森林。
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成员分片负责各行政村森林防火工作。对所负责村的森林防火工作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
第四条各村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并确保不留死角和盲区。建立一支30-50人的扑火应急分队,配备扑火装备,定期组织训练。
第五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各村要及时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严禁带火种进山,林区道路两侧及林缘山边开辟防火线,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巡逻检查,抓好野外火源管理、消除隐患
第六条森林防火重点期要实行24小时值班及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高火险天气和重要节假日,村班子成员必须确保在岗,扑火应急分队成员确保通信畅通、随叫随到。
第七条各村必须制订本地区扑救森林火灾预案。森林火灾发生后,村干部要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扑救,不得动员老、弱、病、残和未成年人扑救森林火灾。并同时上报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指挥者必须对林火的发展做出正确的预测和判断,对火场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有充分的应急准备,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在森林防火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该单位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直至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有森林火灾隐患,经乡防火办督查发出整改通知后未改正的,由乡领导或乡纪委、乡综治办进行督查。
与所属单位未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责任制未落实到人,森林防火重点期未召开专门会议的。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未制订本地区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的。
林区主要道路两侧及林缘山边未开辟防火线,村未成立扑火应急分队的。
森林火灾重点期未安排专人值班或值班人员离岗,高火险天气村干部脱岗的。
森林火灾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因未及时组织扑救而贻误扑火时机的。
非重点防火期发生森林火警,重点防火期连续三次发生森林火警的。
第九条发生森林火灾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受灾面积在100-150亩,对该包村乡领导、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林场场长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2、受灾面积在150-300亩,给予包村乡领导、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林场场长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
3、受灾面积在300-500亩,给予包村乡领导、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林场场长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受害面积在500-1000的,给予包村乡领导报县处分,给予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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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