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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习汇总.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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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海商法的特点:涉外性: 技术性: 特殊性:
我国海商法性质:是一部狭义的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海商法的形式:国内立法(主要)、国际条约、国际航运惯例
船舶的组成部分包括船体、船机和属具
海商法规定: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船舶的性质: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来处理。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各部分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
船舶物权是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
船舶物权的种类: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船舶所有权公示方法:登记公示的效力:登记对抗主义,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特点:以船舶为客体;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船舶所有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属于特别法物权
船舶担保物权包括: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受偿的先后顺序)
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最看重)。处分权能:船舶所有人依法对船舶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船舶命运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公法上的没收、征收、捕获等;私法上的建造和订造(与船舶转让无关)。继受取得:(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付等(以船舶转让为基础)
船舶所有权的灭失情况: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等。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船舶被法院拍卖。
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担保法:折价、拍卖、变卖海商法:法院拍卖
船舶抵押权的特点:从属性: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 特定性: 顺序性: 追及性: 公示性: 意定性(非法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约定):限定性:
船舶抵押权的灭失原因: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债的履行、抵消、免除等。因行使而消灭(无论其担保的债权是否得到全部的受偿)。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船舶一经法院拍卖,买入者就该船可取得所谓“清洁物权”。
一般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诉讼费。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港口规费。船长、船员的劳动报酬。救助报酬。船方的共同海损分摊。清除障碍物。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财产灭失和损坏。
船长垫支。
我国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船员应具备的要件:取得船员资格,即依法经过考试和考核程序,取得船员资格证书。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受船长指挥,且服务于船上。船员必须处于船长的直接指挥下,且必须是在船上工作的人员
船长是在海船上任职并负责指挥一艘船舶的人。船长在职责范围内发布的命令和指示,全体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必须遵照执行。他具有指挥、司法、公正、代理人等多种身份
船长职能:管理职能:是法律赋予的,不应某些外来因素的出现而改变,比如船舶引航,此时最高指挥员仍是船长。司法职能: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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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