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商铺上贴了封条,租赁合同就解除了吗?
承租商铺上贴了封条,租赁合同就解除了吗?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广州市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谢某
2011年6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承租申请人的涉案商铺。合同第二条约定:商铺租赁期限为2011年6月21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合同》第四条约定:被申请人应于每月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当月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空调费及其他一切费用,2011年6
月2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月租金为0元,月管理费为568元;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月租金为5303元,月管理费为568元。该条同时约定了2013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月租金和月管理费。申请人于2011年6月21日前(包括本日)将商铺交付给被申请人使用。租金及其他费用按法定自然月计缴,其中计租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计租天数除以三十再乘以当月月租金计缴。租金不包括商铺的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通讯费、公共卫生费、设备维修保养及被申请人因使用商铺而应缴付的其他各项费用。国家应缴税费由各方承担。《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因被申请人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本合同自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或申请人发出通知3日后解除。本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3日内,被申请人应腾空商铺并将商
铺交还申请人,否则视为被申请人放弃商铺内一切物品的所有权,由申请人进行处理。《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申请人拖欠租金、管理费或其他应缴费用的,每逾期1日,被申请人应按所欠的租金或费用金额的百分之二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被申请人有下列任何一项的违约行为,申请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商铺,申请人收取被申请人的所有保证金、租金及其他费用不予退还,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损失:,被申请人连续3日没有开门营业,或在任一租赁年度内累计没有开门营业超过15日的;、管理费、水电费、空调费以及相关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任何一项,或拖欠上述款项每个年度累计超过30日。《合同》第十八条约定:有关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的方式,申请人可选择当面送达、手机通知(包含短信)、按本合同指定联系地址(或被申请人日后书面通知申请人的通信地址)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即将信函置于该商铺恰当位置后满7日)等任一方式,均视为有效送达。被申请人所租的商铺内营业人员有权代为被申请人签收,出具文件。
《合同》签订当日,申请人将涉案商铺交付被申请人使用,双方办理涉案商铺的交接手续。
2012年1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律师函》,告知被申请人涉案商铺开业后已歇业142天,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租金、管理
费、公摊水电费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并称逾期交纳将追究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该函件于2012年12月9日妥投至被申请人处。
2013年1月21日,申请人通过广州公证处向被申请人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在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缴清拖欠的租金、管理费等费用,将涉案商铺腾空后交还申请人,否则申请人有权根据《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处理商铺内所有的物品。该通知书于2013年1月22日妥投至被申请人处。广州公证处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第某号《公证书》,证实申请人邮寄的上述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另查明,(一)2012年6月以前为涉案商铺免租期。被申请人自2012年5月起未再交纳涉案商铺管理费,自2012年6月起未交纳涉案商铺租金。(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更换了涉案商铺的门锁。(三)涉案商铺内至今仍存有被申请人的货品。(四)申请人为办理本案而聘请律师,并支出律师费2000元。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合同》于2013年1月22日解除,并裁决申请人收回涉案商铺;,2012年5月至12月的管理费及公摊水电费7168元;(暂计至2013年1月5日);
元;;。
二、争议焦点
(一)涉案《合同》解除的时间点。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都确认《合同》已经解除,但是对解除时间存在分歧。申请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其于2011年6月21日将涉案商铺交付被申请人使用,而免租期满后,被申请人仍未交纳租金。根据《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申请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涉案商铺。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22日收到申请人发送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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