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担保服务意向书》(以下称主合同)能够顺利履行,甲方以其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东的股权作质押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主合同中乙方为甲方自贷款银行办理质押贷款而提供担保所开立的存单票面记载金额的总和及利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质押标的为甲方下列股东在甲方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股东姓名(名称)
股权数额及占股比例
证照号码
股东签字
质押股权合计为元整。
(2)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3)甲方股东出质的股权必须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不得存有争议,不为法律或公司章程禁止或限制转让。
第三条质押担保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全部履行完毕主合同的义务或乙方实现全部债权止。
第四条甲方以项目经营权益设定质押的,适用本合同全部条款。主合同债权若未如期得到清偿,乙方可通过拍卖、变卖、折价、转让质押股权的方式实现项目经营权益的转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五条甲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企业、项目资料及反映出质股权实际价值的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证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准立项文件、股东(董事)会同意质押股权的决议等),并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甲方保证不向乙方做虚假的或误导性的陈述,不隐瞒任何可能对乙方行使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无论是在本合同签订之时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当中,乙方一旦发现甲方违反上述约定,均可随时终止本合同及主合同的履行并追究甲方的经济与法律责任,主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同时作为本合同的违约赔偿。
第六条甲方应恪守信用,按主合同约定于存单到期前一个月提前偿清贷款本息。如甲方在存单质押贷款期限届满时仍没有履行债务,乙方、贷款人同意并仅限于同意贷款银行将乙方作为一般保证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质权(乙方与贷款银行于《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乙方将自甲方发生本合同列明的违约情形之时起,采取本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一切措施来实现债权。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股东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乙方债权。乙方有权随时关注甲方经营状况,委托专业机构审计甲方财务账目。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以便乙方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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