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合同闹
合同合法即有效无理千万莫取闹
合同合法即有效无理千万莫取闹
作者:胡中惠
来源:《当代工人·精品C》2013年第02期
李某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工种为设计师,月工资为30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合同期为二年的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为主任设计师,月工资为6000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1)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依照过错方责任大小及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确定。(2)未按照双方约定期限履行合同的,除按照前款约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另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合同期限所剩月数乘以月工资的35%给付。”
一年后,A 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借调李某到B公司担任设计师。协议书约定:“借调期限为半年,具体工作由B公司安排,工资由B公司支付,如因李某的原因B公司经济损失,B公司全权委托A公司向李某追究。”后李某又与B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李某须完成半年的工作期。半年期限未满,李某填写了离职申请书后离职,未填写具体离职原因。一个月后,A 公司将李某的工资6000元汇入其银行卡,双方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三个月后,A 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李某赔偿
A 公司违约金及经济损失。李某认为当时的合同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三种情形判定为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被诉人主张其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缺乏依据;被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又未说明原因,不符合可以提前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对于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这正是:
合同合法即有效,
槽儿不是随意跳。
解除合同要依据,
空口无凭令人笑!
篇二: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兹有贵州省天柱县石洞镇黄桥村人为了发展个体经营的需要,经咨询贵州省凯里市三棵树镇赏朗村村委及责任田主人的同意,,由于刘天连的爱人是国家干部,在双方签定合同之前没有告知他(指刘天连爱人,下同),签定合同之后他才知道,由于他不了解种植业的情况是需要时间植物才能生长,然后他认为双方签定的合同年限有点长,所以有点意见。为了让他不来闹事,经过的要求,双方商量后特签定本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陈礼海与刘天连重新签定一份新合同,其它合同内容不变,年限为期三年。
二、2014年4月4日陈礼海在刘天连合同上签字的那一份撤掉。但是刘天连在陈礼海合同上面签字的那一份仍然有效。
三、万一刘天连的爱人来干涉闹事,那么刘天连的稻田肯定是荒芜在原地,如果陈礼海已经种植有植物在上面,为了避免矛盾激化,陈礼海可以暂时把上面的东西搬离。
四、本补充协议是为了应付刘天连爱人对合同年限过长有意见才采取的办法,如果还有什么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本补充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后与主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率,双方要共同遵守。
(来自: 论文网:为了合同闹) 双方当事人签字: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1
篇三: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甲方:闹店镇闹店村撖套(身份证号: ) 乙方: (身份证号: )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房屋租赁合同:
1、乙方租用甲方位于闹店镇转盘东80米宝李路路北两间门面房用于经商(租赁房屋包括:门面房两间两层及15米后院)。
2、租赁期限:5年(自2011年4月日至2015年4月日止)。租赁期内,甲乙双方不得随意中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止合同,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终止.
3、租金及缴付:门面房租金金额随行就市,一定一年。租赁期内,乙方应于每年的4月5日前一次性将当年的租金缴付给甲方(以收据为凭)。如有拖欠,视为违约。
4、甲方所出租房屋属新建房,门窗完好,水电齐全。租赁期内,如有毁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照价赔偿或更换。乙方如需对房屋和后院进行修建,须经甲方许可。租赁到期后,修建部分归甲方所有。
5、乙方在租赁期内,应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用作抵押或转让。否则,视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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