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中的公众参与.doc浅谈行政中的公众参与
一、概述
公众参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公众参与,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过程,这是人民参加管理国家最基本政治权利。广义上的公众参与,除了公民参与政治上的活动,还包括对公共利益的关心、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以及对公共决策的推动作用。在行政法领域,公众参与脱离了政治活动,有别于公众的政治参与,不包括以公民个人意思行使的选举行为,指在法律的框架下,通过一定的方式,依法在其权利范围内,公众有行使对政府的决策和执行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笔者认为,行政中的公众参与涉及四个问题: 一是主体资格。
总体上,参与的主体是自然人、社会组织和法人。1、从侵益层面上,参与的主体是可能会受到政府拟议决策影响的人,即利害关系人。2、从技术角度考虑,参加的主体是具有一定相关知识的专家、学者。3、从制定和执行决策的层面上,参加的主体是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 二是参与目的,行政中的公众参与作为公权力与公众之间的纽带,既能缓解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冲突、矛盾,公众又能通过对政府决策的影响,使政府决策更加地有利于大众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三是参与方式,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能让公众积极的参加行政活动; 四是参与意义,改善政府的服务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公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二、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 一) 立法不完善
在我国,行政中的公众参与在立法上既没有实体法,也没有程序法。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没有宏观上的指导、牵引,如何能够把公众参与落到实处。即便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做了相应的规定,也是无水之源、无本之木,不具有合法性。在法律位阶上,上位法应当提早确立,只有上位法得到确立,地方政府才能依照上位法科学、合理地制定适合地方的政府规章。
( 二) 配套制度不健全
十八大召开以来,从学习贯彻群众路线到依法治国方针的提出,无不昭显党中央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行政活动,然而,在学习和贯彻上,地方出现诸如配套制度上、程序上、执行上的空白和漏洞。如,政府向公众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参与途径、对公众参与行政提供足够的信息、具体操作流程和程序、激励措施、鼓励措施。一、谁能参加、怎么参加这些问题都应当做到有据可查。二、建立面向参与人员的信息公开机制。三、听证中提出的意见是否被采取,理由、依据应当公告、公开。四、适当以物质补助等有效方式鼓励、激励参与行政活动的公众代表。
( 三) 参与主体参差不齐
参与主体的素质会影响行政决策的质量,在公众参与过程中,既要看到公众参与给行政活动带来的优势,又不能忽视其弊端。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冲击下,人们重视个人利益忽视集体利益,在追名逐利的跑道上越跑越远,表现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如若不涉及到自身利益,公民个人维护公共利益的欲望极低。这导致部分公众不想参与、不愿参与。我国是世界人口大国,虽然普及了义务教育,但素质参差不齐,法律仍然处于一种专业知识层面,没能作为常识性知识普及四方。这导致了一部分公众确实参与,却不懂参与,无序性走过场成了公众参与的严重问题。
三、公众参与的基本途径
( 一) 公示
公示,即面向社会公开展示。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示制度是公民参与行政活动的有效形式。社会公示制度要求掌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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