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针对变化复杂的物资市场,为维护公司利益,加强物资的供应管理,规范物资采购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有原材料、物资、零部件、办公用品、机器设备的采购及其它批量物资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应符合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和采购工作规程。
第三条 为强化对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配送中心任副组长的物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标评标工作组(名单附后)。
第四条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严格按照有关经济法规办事,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供需双方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 物资采购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增强物资采购过程的透明度,真正让有实力的厂商为公司建设服务,坚决杜绝采购工作中的人情关系。
第六条 物资采购招标范围包括:
(一)单台设备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
(二)形成一定批量的设备、家具、及其它物资;
(三)5万元以上的设施建设与改造工程;
(四)公司领导交办的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
如果法律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所进行的招标项目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权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或拟定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代表或机构。配送中心代表公司行使招标工作中的有关职责。其它部门未经公司授权不得自行招标。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其方式是将依法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计划和项目拟订成招标公告在有关大众媒体上发布,以使不特定的众人参与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其方式是将依法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计划项目拟订成投标邀请函,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
第十一条 起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配送中心应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配送中心应根据招标项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的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合同主要条款。
国家或行业对招标项目的物资在技术、性能、质量等方面有规定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分步实施的,其招标文件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意或无意示明特定的生产(销售)供应者或者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招标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内容。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其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需要修改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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