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合同鸭子
禽为(鸭子、鸡)供货合同书
买卖合同书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经甲方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向甲方提供鸭内脏、鸭禽类产品,达成具体事宜如下:
一、食品安全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鸭类食品必须是每天、每批次经过相关检疫部检疫合格,同时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各项食品要求的食品,乙方每天送货时必须随产品附上检疫检验合格证书。
二、产品质量标准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质量标准。
2、乙方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隐瞒产品本身质量,不得将病类、疫类、红肿类鸭脏、鸭子进行隐瞒售给甲方。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鸭禽类、鸭脏类产品重量必须符合甲方要求,鸭类净肉重量为每只()市斤,偏差为2市两,每市斤单价为()。
三、送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1、甲方每次晚上10点电话通知乙方送货,乙方于次日早晨8点半前将鸭禽类产品送到甲方门市,同时乙方不得以送货为机会在甲方门市内从事违反《食
品安全法》和有损于甲方利益的行为,同时保管好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钥匙,不得转借他人。
四、结算方式
甲方每月10日向乙方进行数量核对,双方数量核实清晰后,甲方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结清上月货款。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以非正当理由拒绝支付乙方货款,逾期按银行同期利息支付给乙方。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鸭禽类、鸭脏类产品如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和本合同规定,产生的任何食品安全事故和后果均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甲方有追诉乙方事故责任的权利。
3、如出现违约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协调不成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篇二:鸭子养殖合作协议
鸭子养殖场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由:甲: (以下简称甲方)
乙:贵州省金沙县龙坝乡官田村陈友全(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鸭子养殖场项目,前期由甲方出资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1.
2.
3.
4.
第五条
50000元,使用于鸭子苗及鸭子养殖场、搭建4个养殖大棚、购进1000只鸭苗;乙方负责提供养殖所需土地及2个人工使用,共同行使养殖场的管理权利和履行义务。后期产生费用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分担。本养殖场,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所有生产资料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买卖、转让。双方共同经营,养殖场所创造的净利润甲乙双方各占50%,亏损亦如此均协商分担。每年提取养殖场销售利润的10%进行固定投入。销售利润分红,每一批进行结算。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要负责提供土地人工,甲方负责出资5000进行翻地种草、搭建2个养殖大棚、购进鸭子种
苗,共同行使经营生产权利与职责。
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暂定年,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计算,
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七条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本着
友好的协商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
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
出方应提前3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书,并讨论
转让事宜。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身份证:身份证:
电话:电话:
日期: 日期:
养殖场地址:贵州省金沙县龙坝乡官田村陈友全(甲方提供)
篇三:商品鸭养殖合同
商品鸭养殖合同
甲方:(供、收方)电话: 合同编号:
乙方:(饲养方)养殖户:身份证号码:
一、合作原则和方式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愿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合作。
二、合同定价
(1)、鸭苗元/只,毛鸭收购价格元/斤。
三、饲养周期
乙方该批接鸭数量为只,接鸭时间为年月日,饲养周期为40
±2天。
四、成鸭回收
1、甲方收购鸭数,以合同投放数为准,超合同部分,按当天的市场鸭价格进行结算。
2、时间要求:具体回收时间以甲方调运计划为准。乙方须按甲方合同鸭调运计划按时交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拒绝。乙方擅自将甲方合同鸭及甲方提供饲料外卖,乙方应无条件赔偿甲方损失并承担4元/只违约金,并视为诈骗行为,承担甲方所有的经济损失。乙方必须全程使用甲方提供饲料。如乙方私自使用非甲方提供饲料视为违约。
3、质量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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