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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条款 合同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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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条款合同法

本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篇一:
合同无效是相对于合同的有效而言的。它是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而被确认为无效。关于合同无效所发生的原因,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列举如下几项:(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无效即自始无效,就要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已经履行的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条款无效即可能引起整个合同无效,也可能是部分合同无效。有的部分条款无效可能引起整个合同无效,像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的免责条款无效,则只能引起合同的部分无效,对其他有效部分应继续履行,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格式条款具有本法52条和53条情形的,该格式条款即无效。
篇二: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损失的。”这是规定了合同法中法定无效条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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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在现代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一是全部免责条款,按此条款,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本应承担责任的人提出的全部赔偿请求。二是部分免责条款,按此条款,受害人事先同意接受以特定方式计算的,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三是以时间限定的免责条款,约定受害人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提出自己的请求,逾期不再享有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四是通过罚款的免责条款,这种条款,当事人同意在以后发生损害时将支付一笔固定数额的款项于受害人,即免除责任。
一般而言,免责条款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奉行合同自由原则。但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弱者地位的当事的利益和公序良俗,我国《合同法》第53条明文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方造成他方人一身伤害的,构成侵权责任。而
“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我国《合同法》也不例外。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约定,实际生活中随处可见。诸如:病人动手术前,医院让其家属在保证书上签字“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雇工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其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就确立了一项法律原则:有关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免责条款绝对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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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