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确定概念:自律,是指自我约束。他律,是指接受他人约束。所谓“律”,即约束之意也。约束,今人又常称“监督”。因此,自律,也可以说就是同体即自我的检查监督;他律,就是异体,即接受他人的检查和监督。
以徐放鸣为例,这位前司长所掌控的金融司,是财政部负责货币政策及其与财政政策协调配合的核心部门,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等11项重要职能。用业内人士的俚语来形容,金融司对国有银行和金融机构是“有监有管有审批”,作为司长,这些权力足以“令每一位知情者敬畏有加”。所以我们才能看到《京华时报》报道所披露的这些细节,当农发行一份报批租赁业务的报告递交给了徐放鸣时,徐“首先推荐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承接部分租赁业务”,“随后又将自己熟悉的北京诚奥达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安排为租赁业务的中介公司”,在徐放鸣手里,某项业务的归属、谁来做、怎么做和自己购物选择去哪个商场、买什么、花多少钱已没什么区别。徐放鸣的落马,只是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又增添了一个新的注脚。9^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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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官员腐败的具体个案件件不同,但官员腐败的轨迹却个个相似:未入官场根正苗红,上任之初也曾勤勉有加,一旦手握权柄毋庸多久就失足于权力漩涡。“绝对的权力+虚无的监管+自利动机”构成了官员堕落定律。而我们的防腐之道仍然沿袭着基于“道德人”的假设,我们总一厢情愿地相信官员会基于自己的理想信念而远离权力背后的欲望诱惑。然而在一个市场经济国度里,能够完全依靠道德力量来约束自身的“道德人”实属罕见,更多的政府官员在绝对的权力面前涌动着以权谋私的冲动,官员与普通公民一样都是市场中的“经济人”,他们也会依最有利于自己的理性行为。如果我们承认作为人的理性,我们就会明白,依靠法治的他律比依赖于道德的自律在遏制腐败上更为有效,也更应被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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