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
旧法: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可得出结论,二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可达六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据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且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案例:张某于2007年1月份入职深圳某电子厂,该厂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下面有一行备注: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另外电子厂的《员工手册》中也规定:凡是新入职的员工,试用期均为三个月。张某工作二个多月后,公司以张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张某辞退,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电子厂虽在入职登记表及员工手册中规定试用期,但并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试用期不存在,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电子厂将张某辞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是教育主管部门制订就业计划的依据,是进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同时也是进行劳动统计的重要依据。高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也是就业协议,即学校发给毕业生就业协议(三方协议),分别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就业指导部门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各执一份。毕业生凭就业协议办理就业报到,户口,档案转移等相关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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