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档案管理与工程档案编制
北京市城建档案馆—李向红
工程档案的管理
一、相关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分工
三、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四、工程档案管理职责
内容如下:
一、相关的法规、规章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城市建设建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90号令
5、北京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6、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7、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地方标准
8、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设部标准
第四十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齐全、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竣工档案中应当附有测绘单位的测量报告。
5、北京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6、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29号令)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下列城市建设档案: 。。。 (二)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齐全、准确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原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查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各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各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7、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地方标准)
管理职责
形成及管理流程
分类及编号
内容与要求
编制与组卷
验收与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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