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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证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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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资管理,维护公司的利益,确保企业的财产不流失,现出厂物资必须严格执行出门证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中层单位。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出门证使用统一格式,内部转运物资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保卫处(出门)、三联保卫处(入门);其他物资一式两联:一联存根、二联保卫处。
       第四条  分厂物资出门证明统一格式:一联存根,二联业务室。所有出厂物资必须根据分厂开据的第二联出门证明,并经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签字后到业务室换总厂统一出门证。
       第五条  各单位主管领导出差或有其它事宜时,可以以授权方式签定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代办签字,但主管领导必须及时补签。夜晚遇紧急情况无相关领导签字时,以生产处通知为准开据出门证,并要求一周内补足有关手续。
       第六条  保卫处必须依据总厂统一出门证,并核对物资与出门证明相符并签字后方可放行,对持其他证件或涂改过的出门证出门的物资严格禁止通行。
       第七条  已开据的出门证不得有涂改现象发生,如确实需要修改,应作废重开,出门证当日有效。
        第八条  对内部转运物资及出厂外修物资实行每日核销制度。
        1、对双方过磅物资如焦炭;运往炼铁车间的烧结矿、球团矿;运往废钢站的废钢;运往冷轧的带钢由供应处负责核对磅单进行核销,如有误差须上报财务处。
        2、凡外出加工、修理或返修的物资由供应处业务组登记出厂、返回台帐,对未返回的由相应单位负责追回。
        3、供应处库房到各生产厂(工程)物资,以金蝶K3打印的出门证为准,遇特殊情况以供应处手工领料单为准,由供应处负责核销。
        4、其他内部转运物资(含机修加工物资)由保卫处每日7:00将各分厂进门物资上交的出门证返回到财务出门证业务室,由出门证业务室进行核销;如有不符财务处应及时上报并追
 第三章  开据原则
       第九条  所有销售物资包括带钢、钢坯、水渣、液氧、液氩、超细粉、焦化副产品等,必须严格按销售处的物资分配单及过磅单开据出门证,并分类分户建立销售台帐,每日上报销售日报。
        第十条  工程用退货物资、土方等废料物资、外修物资、工程队施工完毕退厂物资,必须由设备处派专人盯办,并由各项目经理或设备处长签字,方能开据出门证。
      第十一条  分厂用备品、备件等物资出厂到机修加工时,由该分厂厂长签字;到外单位委托加工时,必须提供公司合同(盖公司合同章)。
       第十二条  供应处物资返修、退货时,必须经供应处处长及使用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开据出门证。
       第十三条  由炼钢及轧钢厂拉往废钢站的切头等废钢必须由分厂厂长签字,其他拉往废钢站的倒料物资由供应处副处长签字后方可开据出门证,并由保卫处派专人盯办。
       第十四条 
公司与原一烧、炼铁四车间、冷轧、钢管等外围分厂之间的倒料物资必须凭磅单开据出门证。
       第十五条  外销编织袋、废渣、渣铁等废旧物资时,必须凭销售处分配单开据出门证,同时销售处必须登记销售台帐,以备查客户的交款及销货情况,对拉货数量超额的应严格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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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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