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质量,依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要求,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把执法任务、责任、权限、范围、依据、程序进行明确并逐级分解到科室及具体卫生监督员,明确规定执法责任、违法行政行为和错案追究、依法赔偿损失、考核评议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内各科室及全体卫生监督员。
第四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执法工作考核评议、过错追究、依法赔偿制度。
第五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岗位职责及综合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使之得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六条所法制稽查科在所办公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卫生监督员具体考核评议工作。
第二章执法责任
第七条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
(八)《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规章;
(九)《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规章;
(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
(十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十二)《消毒管理办法》;
(十三)《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十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十五)《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十六)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十七)与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法律。
第八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实行所长负责制。推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主要负责,科室领导具体负责,卫生监督员落实的四级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所长是卫生监督执法的总负责人。主要责任是: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全所卫生监督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执法队伍的建设,贯彻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决议、决定,组织完成本所责任目标,负责向上级报告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情况。
第十条副所长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责任是:协助所长做好分管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分管的执法工作负责,并及时向所长汇报监督执法情况。
第十一条科长为本科室执法责任人,主要职责是:依照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按照《卫生监督所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责》和《科室综合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落实执法责任;组织完成执法任务、科室综合目标责任及上级交付的各项工作;对本科室卫生监督员的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
;审核本科室监督员书写的执法文书;定期总结汇报本科室监督执法情况及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科室副科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科室正职负责人完成分管的执法任务、岗位职责、责任目标及上级交付的工作;对分管的执法工作负责,并及时向正职负责人汇报分管的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各科室卫生监督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责任和交付的工作任务,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执法,及时请示报告。具体包括: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依法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
(三)依法抽查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质量;
(四)根据监督工作需要,依法索取有关资料和证件;
(五)依法组织对社会危害较大的卫生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六)依法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或处理意见;
(七)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八)完成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目的,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所赋予的职责,秉公执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并尊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员必须正确掌握、运用并遵守、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工作程序。执法文书书写应规范,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检查、卫生控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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