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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为加强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强化内部监督管理职能,维护和保障总公司的权益,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财务会计委派的必要性
第二条随着公司经营业务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外投资项目的扩展,为进一步提高各项目部、工程处以及控股企业的会计核算质量,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强化资金控制、成本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条实施财务会计委派制,作为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举措,对我公司强化内部监督职能,实施内部财务控制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现实意义。尤其是实施事前财务控制和事中实时财务控制。
第三章实施办法
第四条凡公司直项目部、工程处的财务负责人,均由公司资产财务部直接委派。公司重点关注的项目和部门,其财务机构的主办会计岗位,也由公司资产财务部直接委派。各项目部、被投资单位、下属的基层企业均实行财务负责人(核算中心主任)委派制,层层管理。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也必须由总公司直接委派;
非控股企业,若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企业,也须与其他股东或被投资企业协商,委派必要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被委派财务人员的人事权、考核权与所服务单位脱钩。其人事关系、薪酬待遇由公司总部负担,具体薪酬标准,按委派单位同等级别人员执行,并同步发放,年终与公司总部结算。
第七条轮岗制度:控股公司的财务总监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轮岗交换。
第八条回避制度:被委派财务人员与经营者有亲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必须实行委派回避制度,委派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被委派单位的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工作。
第九条离任审计制度: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同时,或三年任职期满时,对委派人员进行离任审计。以客观公正地评价委派财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对成绩突出者进行奖励,并提出晋升、晋职的建议,对违法乱经行为不抵制、不报告,以至参假弄假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调离、解除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对违反财经纪律,打击报复财会人员者依法惩处。
第四章委派财务人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委派财务人员既是所服务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同时又具有《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主要职责有:
一、依照财政部《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委派公司的财务制度和各项要求,依法对所服务企业进行会计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善。
三、建立、健全受托企业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如项目概预算制度、价款及费用支付控制制度,成本控制制度等,做到事前有计划(预算)、事中有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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