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慧眼·守信·明责
中国人寿财险安徽省分公司
内控合规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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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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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责”主题宣传要点
“守信”主题宣传要点
“慧眼”主题宣传要点
活动主题---慧眼·守信·明责
工作要求
六
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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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提升社会公众(保险消费者)准确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为目标。
---由广大保险从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保险消费者)宣传讲解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基本特点和严重危害。
---通过典型案例普及“天上不会掉馅饼”“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风险自担”等常识。
---引导社会公众(保险消费者)理性购买金融保险产品,提升对非法集资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慧眼
守信
一、活动主题及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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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责
---以提升保险从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意识为目标。
---由保险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围绕“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向广大保险从业人员尤其是保险销售人员宣传保险业和保险从业人员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通过讲解参与非法集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
---引导保险从业人员珍惜职业生涯、严守法律底线,自觉净化行业发展环境。
---以提升保险机构各级管理人员的风险管控责任意识和依法合规经营水平为目标。
---由监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向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宣传保险机构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中的主体责任和各级管理人员的管控责任,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和原则。
---督促发生非法集资案件的公司管理人员向受害人员讲解依法维权、理性维权的途径和方法。
---引导各级管理人员将风险管控责任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活动主题---慧眼·守信·明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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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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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责”主题宣传要点
“守信”主题宣传要点
“慧眼”主题宣传要点
活动主题---慧眼·守信·明责
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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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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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眼”主题宣传9要点(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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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主要有:
一是利用职务便利。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员,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
二是假借销售保险名义。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
三是高额利息诱导。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
四是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慧眼”主题宣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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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眼”主题宣传9要点(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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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兑付+高回报+政府背书(商业增信)”黄金三要素,即不法机构往往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还本付息,并允诺高额回报,同时或假借国家发展政策,或用地方政府批文、担保(保险)合同作为背书。
。
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二、“慧眼”主题宣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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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眼”主题宣传9要点(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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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导型案件。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
2016.5.19非法集资.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