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乡政府及单位债权债务:
第一条 乡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申请贷款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所有债务。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的指导原则是“坚决制止新债,逐步化解旧债”。
第三条 实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所有政府性投资建设的项目,须上报财政部门审核建设资金来源,由财政局联合审核把关,严格控制举债上项目,脱离财力许可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四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一律不对外提供任何经济担保和财产抵押类的经济活动。
第五条 认真迎接上级对政府性债务的年度考核,政府在确保当年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用结余资金消化历年债务,对于财政给予按当年消化债务的奖励金,全部用于化解政府性债务,不能移作他用。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做到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打赤字预算,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审查和监督。
第七条 建立乡债务统计和报告制度,对乡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分类,设立债务登记簿,将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入簿,定期进行清理核对,并实行每年两次统计报告制度。
第八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偿还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责任到人。
第九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以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年度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等指标为重点,对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
第十条 将债务管理列入政务公开范围,接受人大、审计、群众监督。
二、村级债权债务:
第一条、行政村实行以收定支,现金结算,原则上不允许借款、签单或赊欠物资。
第二条、村干部因工作需要预领集体资金的,须经村财务负责人批准;若村财务负责人需预领资金,自身不能审批,由监委会其他成员审批。预领资金一般在公务处理完毕后三天内结清,严禁个人借故拖欠或占用。领取公款长期不清,超过六个月的,视情况可作挪用公款论处。
第三条、严格执行政企分开的原则,严禁村集体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准挤占或挪用集体资金。村集体不准把债务向农民转嫁或摊派
第四条、加强债务的清理,逐笔查清发生日期、凭证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并制定初定偿还计划报镇政府审批。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应收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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