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转让合同书
[安]森资转字第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及《安远县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的林地林权
甲方将合法拥有有权处置的座落在乡(镇) 村组,小地名:
(东至
南至西至北至),面积亩,林种,蓄积立方米,龄组。林权证号,宗地号(或共计宗地): 等宗地进行转让。
二、转让期限
转让年限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及时间
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转让的林地林权,转让期限内支付转让价格金额: ,支付时间。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转让后其林地的所有权不变,转让期内乙方亨有承包林地的、、
。
2、甲方转让期内应维护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活动。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转让林地范围内开荒、采石等破坏林地资源的活动。
3、乙方在承包期限内要认真做好承包林地内的“三防”工作,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偷盗等毁林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4、乙方转让期内守法经营,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在不损害甲方的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的转让期(剩余转让期必须还有15年的以上,方可进行再次转让,转让期没有15年以上的不得进行再次转让)的本合同取得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告知甲方、并到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转让手续。
5、转让期内,林地资源被依法征、占用的,乙方有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必须提前告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到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林权转移注销登记。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2、如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3、如遇自然灾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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