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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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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按时到学校指定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研究生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无故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经研究生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持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的研究生经我校复查合格后,由研究生处批准,可与其下一年级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学研究生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须凭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学院在研究生证注册登记栏中加盖注册章。不能如期报到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可暂缓办理注册手续,申请暂缓注册的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本学院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汇总后报送研究生处。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成绩管理按《广西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和成绩管理规定(试行)》(西大研字〔2007〕37号)执行。
第九条研究生的思想品德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考核、鉴定,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导师及研究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所修课程和应修学分数分别按《广西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西大研字〔2007〕35号)、《广西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管理办法(试行)》(西大研字〔2007〕4号)和《广西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西大研字〔2007〕36号)》执行。
第十一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生工作部(处)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三章转专业、更换导师和转学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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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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