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国从1992年始,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浙江、河北、江苏、河南、安徽、广东、湖北、江西、吉林等省份陆续推行了以“强县扩权”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对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进行了扩权,把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直接下放给一些重点县。
《国家第十一个五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要“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到“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快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2012年3月18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要求:“深入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改革试点,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稳步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目前的“省管县”改革主要是在财政方面,即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联系,开展相关业务,县获得更多和市一级的“平等”。财政体制改革促进一批经济强县崛起,财政经济呈现良好发展态势;财政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县乡兑现中央和省出台的工资和津补贴能力进一步提高;县级自我发展意识增强,各地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济活力明显增强。
是什么
省管县体制不仅仅是行政区划的简单变动或行政管理手段的变革,而且是一场深刻的地方政府间关系的制度改革和政府权力的再分配。它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行政体制改革、城市化进程乃至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从战略的高度,从国家宏观体制的高度,对它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
为什么
一、“市管县”弊端日益凸显
目前实行的“市管县”体制是1982年以来逐渐形成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国家经济不发达,交通不便、信息交流相对困难的情况下,介于省县之间的市领导县(市)体制一度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加快了中心城市的规模扩张和经济现代化进程,使地级市政府所在地的中心城市成为地区性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构筑起中国城市体系的基础骨架,适应了特殊历史阶段的的需要。但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市管县”体制的弊端逐步显现,诱发了诸如法律规范、经济利益、行政管理和城乡关系等方面的新矛盾:
降低管理效率,提高管理成本。
影响信息传递的速度和效率,信息阻滞,信息失真失落率高。中央和省政令贯彻不能有效到位,基层意见和建议难以准确
地反馈。
加大了管理成本,增加社会负担。更多的财力要用于人头、用于“吃饭财政”,还要消耗更多的其他可见和不可见的资源,导致资源配置成本增高、效益降低。
城乡合治,定位不清。
不利于针对城乡的各自特点进行分类管理、优化管理。城市和农村是有着质的差异的两种完全不同的地域,在人口的结构、密度、流动性,产业结构、产业集中程度,以及社会组织结构、社会管理结构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差异,农村的生产和管理分散性、季节性强,城市二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集中,能量流、物质流、信息流大,因而对基础设施的需求量远远大于农村,城乡差距不断拉大,出现了“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的两重天现象。市管县体制往往由原来的市带县、工农互补变成了重工抑农、厚工薄农。如福建省除了9个地级市外,中小城市发展严重滞后,县级市与县的数量之比是14∶45,县级市数量与东部沿海兄弟省份有较大差距。县级城市不仅数量少,而且规模小,区域城镇化结构呈现规模差距,这给推进福建省的城市化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
市对县域发展,虚的指导多,实的投入少。地级市职能就是两头各拉一点,即从省里下放一点,从县里上收一点。在以行政性分权为主的背景下,市管县体制本质上是城市化的区域性制度扩张,由于市县财政体制的相对独立,市县成了两个相对独立的发展主体,市县在经济发展中必然是竞争多于合作
。一些地方的“三农”问题迟迟不能解决,不能不说与其有一定关系。如果市本身的经济实力不强,必然出现“市刮县”现象,市为了自己的发展而损害所辖县的利益。在市管县体制实行之前的1980年,流向农村地区的财政净值为正308亿元,而实行市管县体制后,其数值便开始变为负数,且逐步增大,到1999年负值高达1169亿元。
县被统得过死,缺乏应有活力。地级市这一层次管理由虚到实,便使不少县级政府的权限上收,,影响和干扰了县级政府发挥其自治权能。如果市、县发展水平相当,往往造成二者的不公平竞争,行政管理的上下级关系和经济发展的伙伴关系则难免滋生矛盾,往往挫伤县域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如果市的势力远远强于所辖县,在城市与区域发展的内在规律作用下,即便没有市管县体制,县域经济发展也自然会接受中心城市的辐射。)
体制组织形式存在缺陷
法律依据不足,造成层级混乱。《宪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国地方行政区域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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