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五条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处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八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九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海南省教育、财政部门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十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可分为困难和特殊困难两个档次。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处、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安排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海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海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学年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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