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亲子关系
婚姻家庭法
一、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
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四、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五、祖孙之间的关系
六、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如无反正,视为婚生子女。
如丈夫确有证据证明其子女非他所生时,通过诉讼程序可否认其婚生子女的身份。
一、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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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对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未成年子女,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父母有代其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权利;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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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人格、良好品格、有用之才
抚养
教育
保护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叶甲1990年生,是叶乙与李某的婚生女儿。叶乙与李某2003年离婚,叶甲由李某抚养,叶乙每月负担叶甲抚养费300元,至其18周岁。2009年,叶甲考上某大学,每学年学费6000元,每月生活费600元。同时叶甲患有乙肝,2005年至今已花去医疗费8000元。叶甲的母亲李某现已失业。叶乙每月工资2000元。叶甲起诉要求叶乙支付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和学费。
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在校大学生能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费、医疗费和学费吗?
,从而使其难以仅凭自己的能力维持其正常生活需要,更无能力支付医药费。被告叶乙作为原告的亲生父亲,应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给予原告适当的生活费和医疗费。
,且作为就业投资的利益归于原告,因而学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离婚前协议流产,女方反悔生育的子女,男方可以拒绝抚养吗?
李某与徐某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当时李某已怀孕5个月,双方协商同意李某做流产。离婚后,李某反悔,未征得徐某同意的情况下生下一男孩,并随母姓李。此后,李某向徐某索要孩子的抚养费,徐某不同意,李某诉至法院。
徐某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应该给付抚养费。
(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安慰、关心和照料。
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
扶助
孙某、张某为河南省郑州市退休职工,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有退休金1000余元。育有四名子女,张甲为二人之女。孙某和张某分别患有糖尿病、肾结石等疾病。由于二人有病需要治疗,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困难。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张甲支付每月300元的赡养费,并支付8000元医疗费中的2000元。张甲诉称,自己身体也有病,家庭生活困难,实在无力负担。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可以因经济困难而免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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