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扶养
第一节、扶养制度概说
一、扶养的含义
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特定人的公力扶养;
社会保障性抚养;
自然人之间的非法定抚养;
法定扶养
法定扶养的广义和狭义内含:
广义:
赡养-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供养;
扶养—同辈亲属之间供养;
抚养-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供养。
狭义:
仅限于同辈亲属之间
怀孕研究生发帖转让“宝宝”自称无力抚养
自幼丧父,靠叔父抚养成人的萨达姆
二、扶养的历史沿革
扶养的历史发展
四个阶段:
原始社会以集体为中心的群体式抚养;
以家长为中心的家族式扶养;
收族
以家长权、父权、夫权为重心的夫权式、亲权式抚养;
以被扶养人为重心的保障式扶养。
现代扶养的发展趋势:
,夫妻之间的生活保持义务消退;
、亲属化转向社会化、社区化和专业化;
三、扶养的特点
(一)法定性;
(二)具有债的属性;
(三)鲜明的身份性;
(四)社会保障的替代功能
男童患白血病竟遭父母遗弃
地震背妻男因不养父,面临起诉
四、扶养的结构层次;
一般分为生活保持义务和一般生活扶助义务两个层次。
生活保持义务(共生义务):
指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为维系家庭共同生活而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条件扶养义务。
一般生活扶助义务:
是一定范围的亲属由身份派生出来的,在一定条件下根据其承受能力而依法负担的潜在性义务,它是有条件的,以不改变义务人相当之生活条件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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