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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城乡规划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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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巴中市城乡规划条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3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7
第一节一般规定 7
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 9
第三节规划条件及建设用地规划 10
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 12
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 16
第六节临时建设 19
第七节规划放验线和核实 20
第四章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 22
第五章监督检查 25
第六章法律责任 27
第七章附则 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提高依法治理能力,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巴州区、恩阳区、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服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或按授权委托负责其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的机构承担规划管理工作,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规划管理人员。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市、县(区)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和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涉及空间布局的专业、专项规划同城乡规划间的衔接;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在专门场所及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应当多规融合、相互衔接。
编制总体规划时,应明确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
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采用同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基础测绘资料。
第七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顺应规律、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的理念,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巴中山地森林特色和传统风貌,建设海绵城市,注重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实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确定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并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城乡规划审批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审批机关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条本市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
(一)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合编;
(二)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合编;
(三)市以上的重点镇和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外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该镇、乡的总体规划,经所在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报送审批前须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市、县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内的镇、乡不在单独编制总体规划;
(四)第(二)(三)项以外的其他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经所在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报送审批前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五)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报送审批前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六)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备案:
(一)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乡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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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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