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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第13章清朝法律上.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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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13章清朝法律(上)
一、法律指导思想
二、立法活动
三、法律内容
一、法律指导思想
1、“参汉酌金”(入关前)
2、“详绎明律,参以国制”(入关后)
二、立法活动
(一)入关前
1、《禁单身行路令》
2、《离主条例》
3、皇太极发布的一些军令。
(二)入关后
1、《大清律例》
2、《各院部则例》
3、《大清会典》
4、少数民族地区单行法规
三、法律内容
(一) 刑事法律
1、刑罚制度
(1)改变五刑制度
清朝仍沿用隋唐以来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但其具体适用往往有一些改变。笞杖刑可折为板责,每十下折责四板,再除去不足五板的零数。徒刑一至三年五等,分别附加杖六十至一百,每等递增十杖。流刑二千里至三千里三等,每等附加杖一百。死刑仍为绞、斩两等,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种执行方式。
(2) 增加法外酷刑
清朝除以上法定五刑外,还增加了一些法外酷刑,主要有充军、发遣、迁徙、枷号、刺字及凌迟、枭首、戮尸等。其中发遣为清朝所设,重于充军,是将罪犯发配东北、新疆、蒙古等边疆地区,充当驻防官兵的奴隶。
2、推行重刑高压政策
首先,清律加重了对谋反、谋大逆和强盗等罪的处罚。
其次,清统治者还有计划地制造“文字狱”,以语言文字定罪,对汉族知识分子进行思想控制。
三、法律内容
(二)经济法律
1、赋役立法
顺治十四年(1657年)颁布《赋役全书》,开始建立赋役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登记土地、人丁的等级与数量;计算和确定田赋、丁银的数量;记载各地承办内廷及朝廷所需实物贡赋的种类与数量;确定地方所征赋税的分配与使用原则等。康熙五十五年,广东各州县率先实行“摊丁入亩”,把固定的丁银额按土地亩数平均分摊到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不再按人口征税。至雍正元年(1723年),又将“摊丁入亩”之制推行到全国,从而简化了征税标准,减轻了农民负担,废除了沿袭两千年的人丁税,削弱了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
2、工商立法
(1)手工业方面,废除明朝的匠籍制度,将匠户编入民籍,与农民一体纳税当差,禁止官府以各种名义无偿役使手工业工人,使其获得了与农民相同的法律地位。同时,放宽了国家对手工业的专擅垄断,除武器制造、货币铸造及宫廷所需重要物品由官府经营外,其他行业只要经过官府批准,并按规定纳税,都允许民间手工业者经营。
(2)商业方面,废除了明末加征的各项税负,并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康熙六年,又下令禁止官僚贵族欺压掠夺商贾,以保护商人的合法经营。康熙二十五年,还曾建立牙行制度,由其代表官府监督商税的征收,管理市场物价,规范市场交易秩序。
三、法律内容
不过,这些工商立法并没有改变其重农抑商政策的本质,清朝仍是极力压制民间工商业发展的。当时,除对重要商品继续实行官营禁榷制度外,还以法律禁止或限制民间私自采矿,并由户部和工部广泛设立征税关卡,高额盘剥工商业者的经营活动。
3、海外贸易立法
清朝初年,为了阻断沿海地区与台湾抗清力量的来往,曾多次颁布禁海令与迁海令。康熙二十二年收复台湾以后,开始解除海禁,允许出洋贸易,并设立广东(广州)、福建(漳州)、浙江(宁波)、江南(云台山,今连云港)四个海关,负责征收关税,但没有统一的海关法规,税率也各有不同。其中浙江与广东海关可以接待外国商船,其他主要管理国内沿海贸易。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再颁禁海令,停止与南洋的贸易,并严禁卖船给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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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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