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包括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土地、划拨(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计算;划拨用地、使用集体土地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算;租赁用地土地租金的计算。
第三条出让旅馆(酒店)用地、教育用地、医疗用地、专用厂房、自用办公楼用地时,应明确办理整体产权,经批准转让、抵押时应整体转让、整体抵押。
第四条经规划批准作为房屋架空层、避难层、结构(技术)转换层(扣除核心筒和公共设备用房等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得改变规划设计功能、不得占用、不得出租、不得作为营业性
场所,不参与计算容积率,免收土地出让金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给业主,也不确权给土地受让人。
第五条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地下车库(位)出售或转让免收土地出让金。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属于土地受让人持有,不作为商品房出售的地下建筑物,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免收土地出让金;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间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房产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地价事项。市国土房产部门应制定审批细则和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重大业务集体会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土地费用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具体征收(计收并通知缴款)。
第二章基准地价修正值
第八条基准地价是指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办公、旅馆、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某一期日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按照基准地价计算宗地地价时,应结合影响宗地地价的主要因素进行修正。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容积率修正系数、商业楼层修正系数、自持大型商业修正系数、商业繁华修正系数、鹭江道修正系数、轨道修正系数、临海临湖修正系数、临路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
基准地价修正值=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第九条容积率修正系数用于住宅、办公、旅馆、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修正。
(一)住宅、办公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
<:
容积率修正系数=2/容积率
≤容积率≤:
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
<容积率<:
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
≥:
容积率修正系数=
(二)旅馆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
<:
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
≤容积率≤:
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
<容积率<:
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
≥:
容积率修正系数=
(三)工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
当容积率<:
容积率修正系数=1+(-容积率)×40%
当容积率≥:
容积率修正系数=1+(容积率-)×80%
当容积率<1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1+(1-容积率)×40%
当容积率≥1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1
,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第十条商业楼层修正系数用于商业用途不同楼层的基准地价修正。
楼层
地下
半地下
一层
二层
三层以上
修正系数
1
第十一条商业繁华修正系数用于城镇土地区域及级别中商业特别繁华地段,临下列路段宗地的商业用途基准地价修正。
土地区域
及级别
路段
修正系数
A1
鼓浪屿轮渡码头—龙头路—龙头路街心公园—龙头路菜市场东侧—鼓浪屿轮渡码头
B1
中山路(东至思明南路,西至鹭江道)
中山路(东至新华路,西至思明南路)
思明南路(北至思明东路,南至镇海路段)
鹭江道(北至轮渡汽车站,南至中山路)
C1
禾祥西路(东至禾祥商城,西至白鹭洲路段)
湖滨西路(南至厦禾路,北至禾祥西路段)
湖滨南路(东至白鹭洲路,西至天湖路段)
J1集
石鼓路(北至集源路,南至集岑路段)
集源路(与石鼓路交叉段东西侧各200米范围内)
J1杏
杏林东路(东至纺织路,西至杏林南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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