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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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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法理学
1、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①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②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③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④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2、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3、立法程序
(1)法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讨论;(3)法案的表决通过;(4)法的公布
4、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
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3)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也即封建中国法律体系)
(4)我国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5、法的效力
(1)法对人的效力
(一)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1)属人主义
即法律只适用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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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