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租赁合同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广告位所处位置: 福建高速公路龙岩段服务区。
二、租赁时间:三年( 2012年 2月 1日起至 2015年 4月 1日止,其中两个月为初期招商期)。
三、租赁价款:每年租金共计人民币叁仟元整,共计租金人民币九千元整。
四、租金交付方式:合同订立五日内交清当年租金,每年租金依次顺延交纳。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甲、乙双方应遵循“诚信为本、依法合作、互利双赢”的原则履约。
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位置所有权归属甲方,合同期内乙方所使用的甲方资产由乙方负责使用、保管、维护。乙方不得对该位置出售、转让、抵押或其它任何侵犯甲方权利的行为。
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及时将乙方租赁的位置提供给乙方,在合同期内理顺高速公路与本合同的相关事宜,否则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一律由甲方承担。
4、本合同签订后,涉及到乙方自身广告的相关许可证(如:工商广告管理备案)、税务、知识产权、工事费以及其它涉及到乙方自身广告位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5、合同期内,拟设广告位场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双方不承担责任(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年租金按日计取。
6、甲方仅提供给乙方户外广告平台,即场地、架构。
六、违约责任和处理
(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乙方违约,应当负违约责任:
1、乙方单方擅自终止(或提前终止)合同;
2、不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租赁金;
3、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甲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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