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培训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事业单位职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职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职员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职员培训的业务主管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职员培训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管理职能、岗位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职员进行培训。
第二章培训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针对事业单位职员的不同情况,培训内容应有科学性、针对性,按照“少而精”的原则统一设置。
第七条事业单位职员培训分任职培训、岗位知识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任职培训是指担任科、处长以上领导职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其政治思想素质、心理素质、文化道德修养和领导能力,使之符合所任职务的要求。
岗位知识培训是指根据各管理岗位的需要而举办的一般工作人员的本岗位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职员掌握本岗位知识,增强业务技能,适应岗位管理工作需要。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职员增新、补充、拓宽知识的培训,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通过培训使职员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信息,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领导科学,管理科学。其他科目内容应根据事业发展和岗位工作的需要设置。
第三章培训管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职员的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监督、检查事业单位职员培训工作,组织交流培训经验,表彰先进。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培训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
各基层事业单位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培训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培训计划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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