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租赁协议
二0一六年月日
工程机械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河北唐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协议)法》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以下机械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机械编号
数量
操作人员
挖掘机
挖掘机
挖掘机
第二条租赁期限
设备租赁期限暂定为壹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最终以实际租赁的时间为准。
乙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协议届满前5日内,重新签订协议。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
1. 租金及计算:合同宗旨为月度租赁,即每月三十天的基本租赁使用费用为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工作时为10小时,超出10小时以外的超时款另外计算,特殊少次数的超时不计算。
2. 租金支付:机械设备进场之日起每月租赁时间达到35天后一次性付清当月租金。
3. 租赁计费及时间规定
(1) 年月日为本次设备租赁的计费开始时间,月度租赁作业工时为10小时/日,如因乙方原因或者无作业任务等待,甲方作业不足10小时,甲方的租赁费不变。如作业时间超出以上部分后,乙方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再支付甲方的超时作业款。
(2)在机械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或者自然原因造成的机械停工,也按日历天数照常计算,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期限预付租费而停机,也按日历天数照常计算机械租赁计费时间。
(3)机械退租时,乙方必须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甲方接到书面通知并认可的退租日期为本次的计费结束时间。
4. 运转时间及租费签认:机械到达工地之日,乙方必须办理到达日期的签收手续。租赁计费时间开始后,双方每月签认一次机械租赁费。
5. 机械的进退场费:设备的进场费用由乙方承担,退场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租期不足2个月,则退场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设备退场前5日通知甲方。
第四条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和施工地点
1. 工程项目: 平山县土地整治(占补平衡)项目
2. 工作内容: 平整土地修筑梯田
3. 施工地点: 平山县古月镇中古月村
第五条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1. 租赁方式:本设备的租赁由甲方配备安全操作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
2. 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协议所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甲方,乙方对租赁机械只享有租赁时间的使用权,没有设备的所有权。
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基本责任
,满足乙方施工要求。服从乙方施工负责人的施工安排,甲方配备的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拒绝乙方的违章指挥。
2. 负责配备设备操作、维护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确保机械技术状态完好。
3. 负责操作人员的工资及设备维修配件和保养油,以及业务往返的差旅费用。
4. 与乙方共同办理机械设备的租费签认工作。
5. 甲方负责租赁期间设备保护及看守,确保挖机等机械的安全。
6. 甲方负责工作期间租赁机械和操作司机的安全,严禁违章指挥,如违章指挥造成的机械和人员的损伤,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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