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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饰联营(销)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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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销)协议书
甲方:上海圣和圣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供需双方的合作,做好乙方商品在甲方的经营工作,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利互惠、互相监督、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经营场地设置及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经营场地位于层,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乙方在此专柜内经营品牌品类的商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甲方经营场所经营超出本协议所限定的商品经营范围。
第二条:1、乙方为突出商品品牌形象和经营特色而需装修的,须经甲方审查装修方案及预算(以乙方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书之标的为准)后方可实施,装修设计及营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柜位场地交给乙方,乙方应于年月日进场装修,并于年月日前将商品陈列到位,达到营业状态.。乙方在装修时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爱护甲方经营场地的设备设施,原则不能移动、改造甲方现有设备,如确需改变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如果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的设备设施损坏,乙方应予赔偿。
3、甲方如因营运或实际需要改动乙方所设的经营场地的位置、增减面积或作其他改变时,乙方必须予以配合,甲方须于实施前三十天通知乙方。
4、乙方在甲方场地上的装修及营业道具,在协议期满后,可移动的由乙方撤除带走,固定部分需拆除的,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负责将甲方场地恢复原样。若因甲方原因终止协议的,甲方可按乙方使用折旧(折旧期为壹年)后的残值进行补偿,折旧率
由双方商定;若因乙方原因终止协议的,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撤除营业道具,并不得提出补偿。
第三条:乙方不得将其专柜转让、转租。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亦不得擅自与他方合作经营。乙方如违反,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的通知到达乙方即生效。
第四条:1、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经营期满,如乙方要求继续经营必须于经营期满前30天书面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续签《联营(销)协议书》。
2、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须提前30天书面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协议解除手续。
第二章商品经营管理
第五条:1、乙方销售的商品必须是正规生产企业的产品或具有代理授权的产品。在协议期限内,乙方所展售的商品如没有有效的经销权时,甲方有权引入拥有该商品正式经销权或该商品全系列经销权的供应商,而乙方应停止展售此商品。
2、乙方在经营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商品质量、物价管理规定》。乙方经营的商品在进场销售前,必须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证件和商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详见附件一《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经甲方审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六条:乙方提供销售的协议商品必须接受相关质检部门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否则,甲方有权扣留这部分商品,并终止本协议。同时乙方还要向甲方支付这部分商品零售价总额十倍的违约金(违约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第七条:乙方提供销售的协议商品包装应符合标识要求,要所有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注册商标、成份含量及使用说明书等;进口商品须标注中文标识;对于经营化妆品及
其他专业性商品要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对每一批次的商品要有相应的进口商品完备手续,上交业务部门备案,对于手续不完备的商品甲方有权拒绝销售。
第八条:乙方应遵守并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商品销售中,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所指定的售后服务制度,承担商品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售后服务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积极配合甲方搞好售后服务。如因质量问题给甲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部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和法规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终止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乙方撤柜后,甲方需根据乙方所销售商品的“三包”期限留存一定数额(即后三个月销售的20%,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执行)的售后服务保证金,以备甲方继续履行“三包”责任。如有售后问题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处理;如乙方不予配合,甲方有权将乙方的售后保证金作为损失补偿,如不足,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包”期满,甲方一次性结清余款。
第十条:乙方的商品价格需符合国家价格法规,明码标价,实行一货一签,货签对位,价格用语必须符合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乙方不得擅自调价或与顾客议价,确需调价时,应提前出示正式调价通知单,经甲乙协商一致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执行。
第十一条:1、乙方在甲方卖场销售的同一商品的结算价、零售价不得高于同市同类商场、专卖店的水准。乙方同类品牌商品在其他商场或专卖店打折销售或做促销活动,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同时进行。如乙方商品需在甲方做优惠让利或促销,亦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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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