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与工资
工作时间制度
一、工作时间概述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及其特点
1、工作时间的概念: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2、工作时间作为一个法律的范畴,除了包括劳动者实际完成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时间之外,还包括基本实现劳动法的其他目的所需要的时间。具体而言包括:
(1)生产或工作前从事必要的准备和工作结束时的整理时间;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
(3)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时间。---美国小伙开网店培训奖1000美金
(4)连续性有害于健康工作的间隙时间;
(5)女职工哺乳的往返途中时间、孕期检查时间以及未成年人工作中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
(6)法律规定的其他属于计算作工作时间的事项。
3、从立法目的角度而言,工作时间有显著特点;
既有标准工作日的规定,又有标准工作周的规定,
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都仅仅确立了上限
法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37条规定,计件工作制,必须依据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确定劳动定额和报酬标准。
(二)工作时间的立法状况
1、外国工作时间立法状况的特点
从目前各国关于工作时间制度的立法来看,反映了以下特征:
(1)缩短工作时间已成为一种普遍和长期的趋势;从一战前的10小时,缩短到战后的8小时,甚至更短,比如法国目前实行35小时工作周。
(2)工作时间的缩短,不仅仅被看作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保护,而且标志着一和社会进步的程度。
(3)普遍推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4)采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规定。一般法律只规定最高工作时间,具体由当事人协商。
2、我国工作时间的立法概况
(1)《劳动法》规定,我国每天不超过8小时和每周不超过44小时工作时间制度。
(2)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每周44小时工作制缩短为40小时。
二、确定工作时间的依据
从国家立法角度考虑,关于工作时间的确定主要考虑一下因素:
1、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高低;
2、劳动者在生理上能够承受的限度,
(1)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总量上的承受能力,即劳动者在一个时期内生理上能够承受的能力;
(2)短时期内劳动者在生理上能够承受的能力。
3、人口因素。对于我国这种人口众多,劳动力充足的国家而言,在劳动生产率不变的情况下,延长劳动时间,就意味着更多的人失业。
4、劳动者在心理上能够承受的限度。
三、我国现行工作时间立法的基本内容
(一)标准工时
(二)计件工时制
《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三)缩短工时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具体:
1、缩短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的职工,现阶段包括:
(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煤矿井下、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特定行业或岗位的职工。
(2)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
(3)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
(4)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劳动者。
2、严格审批:对于缩短工时,属于中央直属企业的,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由国务院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属于地方企事业单位的,应由当地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3、凡是已经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劳动人事部门确定为实施缩短工时制的行业、企业或岗位,必须强制推行缩短工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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