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九江市人民政府第46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2月4日九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明确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工商和公安和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的监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一节国务院法制办批复的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经国务院法制办批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建筑施工噪声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杂物的,罚款5元;
(二)乱扔死禽畜等,按每次(头)处以罚款5-25元;
(三)从楼内车内向外掷物、泼水的,罚款5-25元;
(四)在城市主次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2-10元;
(五)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罚款5-25元;
(六)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及时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罚款10-50元;
(七)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罚款10-50元;
(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元,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并责令其限期清除或承担清理费用;
(九)临街工地不按规定设置围墙或护栏(网)、不封闭作业者及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罚款100-500元,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十)清运建筑及房屋装修垃圾、工程渣土,未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清运,或者未倾倒到指定地点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2000元罚款;
(十一)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对单位每日罚款20-1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责任个人罚款5-25元;
(十二)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牌、灯箱、霓虹灯、画廊、橱窗等的设置,外型不美观的,其使用或管理者没有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影响城市市容的,罚款200-1000元,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十三)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处200-1000元罚款。
(十四)火车、长途汽车进入市区,船舶进入港区,向铁路两侧、城市道路及港区水域倾倒废弃物的,责令其清理并罚款20-100元。
第七条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第八条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并处10-50元的罚款。
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按拆迁方案拆除,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个人不得超过200元;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
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