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改革
公司治理结构
定义:狭义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
建立目的:通过一定的治理结构使得资产诸方面权力在分离的状态中能保持有效的约束及监督,使诸方面资产权利的掌握及运用严格受到相应资产责任的制约,从而达到诸方面利益的均衡,以保证效率的提高。
改革情况、进展程度
国企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一阶段
第三阶段
其中,第三阶段,继续深化和完善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
总体而言,公司治理已经处于“合规”阶段,但实现企业的“主动治理”仍需时日。
从 2009年7月1日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也将率先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开始施行。
改革现阶段出现问题
股权结构失衡
独立董事作用有限
监事会虚设
法律意识缺失
考评体系模糊
激励机制待完善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改革 ——问题及改进
所有权主体
股权结构
组织结构
外部监控
问题1:所有权主体缺位
作为一个明智的、负责任的和积极进取的所有者角色,国家应该建立一套清晰、稳定的所有权政策,并确保在保持必要程度的职业化和有效率的基础上,以一种透明、负责任的方式对国有企业实施治理”。
———《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
我国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明确规定组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或出资人的权利。
国资委的地位重构
国资委不应是一个政府机构
与所辖企业的关系也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更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以国有股权为纽带,是股东与企业法人的关系,委托与代理的关系.
国资委应作为全国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专职行使出资人职能的机构
和政府相比,人大常委会是由全体公民推选出来的,因而更具资格代表国有企业最终所有者即全体公民的利益,更能有效地行使终极所有者的职权;
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立法和监督,一定程度上行使的就是“主人”或“股东”的职权,国资委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回归;
人大常委会没有政府的社会管理者职能,人大代表没有政府官员常有的利益驱动,国资委作为人大常委会的专职机构有助于政企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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