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和营养知识。
二、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培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三、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学校食堂应将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条款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五、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食品安全。
六、学校食堂必须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做到合法经营。
七、经营学校必须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八、应当定期检查维护食品加工、贮存、供餐、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九、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十、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好现场,及时(1小时内)报教育主管部门、食品安全行政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积极配合食品安全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一、学校要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责任人,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
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由校长亲自负责,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把食品卫生安全列为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建立管理和监督责任制,继续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保卫措施,明确专人对食堂食品安全卫生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定期开会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四、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
五、学校食堂持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
六、建立食品留样制度,严格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七、学校保证学生享有足量、卫生的饮用水,供水工作有专人监管,供水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
八、加强对学校食堂安全管理,不得供应国家和本县禁止经营的食品。严禁无证经营和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列入学校重要工作范畴,定期研究,经常抽查和排摸不安全因素,防止人为投毒事件的发生。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晨午检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能上岗。
二、建立员工健康检查花名册及档案资料,员工《健康证》实行统一保管,并随时接受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抽查。
三、严格控制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每天对从业人员进行晨、午检查,发现员工咳嗽、腹泻、发热、呕吐、手部皮肤破损、烫伤、皮肤湿疹或化脓、疥疮、咽喉疼痛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检查从业人员的穿戴是否规范、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六、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指甲(不留长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戴口罩,工作前手要清洗消毒。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员工上岗前进行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每年组织员工参加一次以上县级集中培训、两次以上乡级集中培训,一月至少一次的校级培训,主要从《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方面进行培训。
三、建立员工培训档案资料,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对象、授课人员和考试或考核资料等。
四、每年制定员工学习和培训计划,包括经常性教育和有计划组织培训,单位法人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食堂专职管理员不少于30学时,员工不少于15学时。
五、员工熟悉岗位食品安全卫生制度,经常抽查员工的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知晓情况,并作为考核、续聘员工的条件之一。
餐具、炊具清洗及消毒制度
一、餐具、菜具、熟食容器等餐后应立即清洗消毒,做到使用一次,清洗消毒一次。
二、负责餐具消毒工作的人员要知晓消毒知识、身体健康、工作认真。
三、餐具清洗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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