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招聘与录用管理规定
1总则
为满足学校发展需要,及时提供合格的人才和人力,规范人才聘用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规范了学校招聘人才的基本内容、方法和要求。
学校招聘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 招聘申请
学校人力资源规划、人员编制和人事调整方案是确定岗位招聘的基本依据,学校用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学校发展战略确定。
各部门每学年的招聘计划应于每年9月份报送人事处;在学期中需要补员时,由部门负责人填写用人申请,并及时报送人事处;用人计划和用人申请应详细说明招聘岗位的工作内容及应聘条件,。
用人计划和用人申请经人事处汇总,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统一由人事处组织招聘。
人事处根据岗位描述和岗位素质要求,参照各部门岗位职责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确定适合的任用标准,行政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短缺专业应具有重点大学研究生以上学历。
如果岗位出现空缺,原则上首先在校内进行公开招聘。如不能满足岗位要求,则由人事处提出申请,经校领导批准后进行外部社会招聘。
人事处统一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以及人才综合素质测评,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初选和初试工作,各专业考核委员会负责应聘人员的专业水平考核,人才引进领导小组负责复试,
3 内部招聘
内部招聘是从学校内部现有员工中进行招聘、筛选。
内部招聘申请经校领导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
人事处负责内部招聘广告的发布。
人事处负责对应聘人员应聘表进行统计、汇总和初选,初选方式主要是档案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专业审查、工作经验审查、员工以往绩效考核成绩审查及奖惩记录审查等。
人事处负责将初选名单送至申请部门,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确定复试人名单。
在人事处组织下,申请部门负责人对复试人员进行专业考核。专业考核结束后,申请部门应将考核试题、答案及应聘人员试卷、得分,入选人员名单等送交人事处备案。
经考核确定合格者,人事处在征得应聘人员所在部门同意后,方可对该人员的岗位进行调动,若该部门负责人不同意又无其他合适人选时,由人事处上报校领导,由校领导最终确定。
被录用人员上岗前需进行上岗培训并与直接上级进行首次述职。
4 外部招聘
当学校从内部找不到符合要求的员工补充岗位空缺时,人事处需进行外部招聘来补充所需人员。
人事处负责根据批准的《用人申请》设计招聘方案,撰写招聘简章并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简章内容应包括学校简介、招聘岗位、人数、素质要求、报名截止日期、联系方式、薪资待遇等。
人事处发布招聘信息时应本着“效率第一,经济合理”的原则,针对不同的人才信息来源,与用人部门共同选择不同的渠道进行发布。发布信息的渠道有:
,如人才交流中心、中介猎头学校等。
与高校相关部门联系或参加高校招聘会。
通过在各种新闻媒体上发布,如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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