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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期末论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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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答题纸
(201—20 11学年第 2 学期)
课号: 123H22Y00 课程名称: 航运法规改卷教师:
学号: 姓名: 得分:

海商法重点内容。
概念和主要内容
萌芽时期:公元前9c,罗地海法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中世纪三大海法:公元16c
概述国内化时期:16c末到19c
法律地位国际统一立法时期:19c后期开始
我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正式施行。学习和吸收国际公约。
船舶: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
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对抗制: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采取
法定措施从船舶的变价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
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
船舶船舶优先权: 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偿顺序如下:)
1、船长、船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该项若后于1至3项海事请求发生的,则优先受偿)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留置权: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
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法定的担保物权。受偿顺序上,后于船舶优先权而先于船舶抵押权。
概念: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及相关承运人、实
际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货物的概念)
承运人义务:最低:适航、管货、不作不合理绕航、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最高:承运人法定免责事项(我国《海商法》第51条)、航行过失免责、火灾免责、类似
于“不可抗力”的免责。
海 单位赔偿责任限制
上 责任期间:集装箱货,港至港;非集装箱货,钩至钩,舷至舷。
货 迟延交付责任:除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情形外,由于承运人过失致使货物因迟
物延交付而灭失或损坏或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运 特殊货物的责任:活动物与甲板货。(不负赔偿责任)
输 承运人与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分担
合托运人义务:妥善包装货物并正确申报货物资料;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托运危险品的责任;支付运费。
同 货物交付:“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
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
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担保的,承运
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我国采用“网
状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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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domcl2
  • 文件大小44 KB
  • 时间2018-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