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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班级姓名
一、历史沿革
(一)82年~91年(适用民法通则阶段)
此时并无其他法律加以特别规定,而是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23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历史沿革
(二)91年~04年(行政法规阶段)
一是看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二是看该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以上二点都具备,则相应的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现已废止)》第17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一、历史沿革
(三)04年~11年(法律阶段)
根据侵权主体的不同责任的分担也不同,其中机动车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在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兼具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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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主要变动
二、现行归责原则
原条文: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现条文: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学界对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观点分歧
观点A:无过错责任;
观点B: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
我们认为: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无过错责任,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过错推定责任,但在本质上与无过错责任更接近。
——同时,适用了过失相抵规则
二、现行归责原则
案例
某部队参谋王某受单位委派,到上级机关报送有关材料,地方某单位人员张某得知后要求搭车一同前去办理个人事宜。车辆在行驶途中突然爆胎失去控制,撞到路旁大树上,王某当场死亡,张某经抢救脱离危险,被评定为五级伤残,出院后,多次到该部队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抚恤金等费用,而部队一方强调自己无过失而不承担责任。对于该案例,你怎么看待?
三、案例与实践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要形式
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与有过失
违反高度安全注意义务
机动车所有人
出租、出借机动车的责任
承包机动车的责任
好意同乘
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
分期付款买卖的机动车的责任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及责任承担
三、案例与实践
四、存在问题与完善建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发生交通事故”这一含义并没有进行准确的界定,从而直接影响了归责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
一、准确界定“发生交通事故”的含义
二、将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赔偿区别对待
只有对人身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才能体现对弱者的保护,而财产损害不存在对弱者体现人文关怀的对象,也不存在对一方进行特别的保护,因此,没有必要适用同样的归责原则。
三、扩大免责事由的范围
在我国免责事由仅指受害人的故意,这样不但无形中会使受害人的警惕性降低,而且使责任人的范围变窄,责任承担的程度变得严格,这对于机动车方来说是不公平的,使机动车一方在无形中承担更多的责任。
采取何种措施来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正确界定道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已造成的责任的分担更为公平,不但成为了解决机动车侵权问题的核心点,也是我国司法实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因而只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各方的权益得以保障的前提下,健全相关的归责体系,才能使道路交通事故得到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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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建议
侵权责任法中的交通事故追责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