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法概述
保险的概念
保险法的定义
我国保险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保险立法的特点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的定义:
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特别法和社会保险法。
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合同形成的商事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仅指商事保险法。
保险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依保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我国保险立法的概况:
1995年6月30日,我国第一部保险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出台,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0月28日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保险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保险法》在指导思想上贯穿履行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强化保险监管、支持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保险业同国际接轨的精神。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保险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5条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首先将此原则确定下来。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是建立在最大信守诚实的基础上成立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信守诚实,他方得宣告契约无效。”随后各国保险法相继仿效。
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
投保人遵守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上。
(1)告知: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A. 告知义务人:
在财产保险中,仅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皆为告知义务人,但受益人一般不负有告知义务。
B. 告知的内容:
(A)足以使被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
(B)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
(C)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
(D)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
告知义务的履行通常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进行,或是在合同订立后修改其条款时进行。
关于告知的方法,各国法律并无特别的限制,实践中通常采用书面询问的方式。(保险人在投保书中附加询问表,由投保人逐项如实填写。)
: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4、5款
注意:故意不履行和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不同责任
注意:新保险法增加的两款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3、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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