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
1、行政诉讼。法院应相对人的请求,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诉讼特征
①行政诉讼是权利救济制度、行政法制监督制度,也是司法诉讼制度。
②当事人地位特殊。原告恒定为相对人,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
③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④解决特定行政争议。行政诉讼解决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作用
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三、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1、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法律包括行政实体法、程序法和诉讼法。
3、以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4、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辩论、回避、合议、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第二章行政诉讼具体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
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1、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2、不予许可。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自主经营权、未依法发给抚恤金、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5、行政裁决。
包括人身侵权赔偿裁决、征收补偿裁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裁决。
6、行政确认。
身份确认如收养登记、身份证姓名确认;法律关系确认如婚姻登记;法律事实确认如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确认;资格确认如学历证明、学历学位证书等。
7、行政检查。
行政机关为督促公民遵纪守法而在采取进入场所、查阅账目、查封、扣押和登记等手段了解相关情况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8、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在签订、履行行政合同过程中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
二、其他部门法、行政诉讼解释的规定
1、专利行政案件
①复审前置。对专利行政机关驳回专利申请、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无效的案件,须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处理不服的可以复议或诉讼。
②当事人不服专利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商标行政案件
①复审前置。对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不予公告、商标异议裁定、撤销注册商标不服,须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处理不服的可以复议、诉讼。
②对商标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决定、最终裁决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赔偿争议
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决定认定违法;对复议决定提起最终裁决、最终裁决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行政赔偿争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复议前置案件
申请人对法定复议前置的案件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受理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其他司法解释规定
1、侵犯公民相邻权、平等竞争权、公民基本权利
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相对人相邻权或平等竞争权、内部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
2、涉及利害关系情形
复议程序中的第三人或者与复议决定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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