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逸品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列》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阳光逸品;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住宅小区;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平台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道路、场地、绿化、绿地、池井、配电、照明设施、给排水系统、小区智能化系统,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小区道路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五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七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九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三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设施设备的结构、破坏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有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
4、擅自封闭阳台、设置室外晒衣架。
5、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6、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各类垃圾(包括装修垃圾、生活垃圾等)、高空抛物。
7、违反有关规定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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