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政务服务活动,保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政务公开,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廉洁、公开、规范、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行政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集中受理、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工作提供服务、实施监督,名称统一规范为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政务服务,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因特殊情况不宜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提供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第八条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在同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察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负责检查监督、调查处理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九条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工作的部门、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部门窗口,派驻窗口工作人员。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少或者受理次数少的行政机关,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委托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相关申请。
第十条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三)对进入或者退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要求进行初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保障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
(五)协调和监督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适时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六)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机构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
(七)对各部门、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八)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九)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十)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各工作窗口所在部门的职责:
(一)按照规定将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二)制定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对涉及本部门多个机构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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