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
(二○○五年三月九日修订)
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党委全委会的作用,规范党委全委会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党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一、党委全委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代会的决议,领导学校的工作。
二、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且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校纪委委员可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党委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三、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委会,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四、党委全委会议事范围主要有:
、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和校党代会的决议、决定。
、发展规划,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德育工作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校长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工作总结和党委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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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党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党委委员个人不得更改会议的决议、决定。
六、党委全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党委常委会决定;会议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关材料,并在会前送与会人员审阅。
七、党委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落实情况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
八、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的,与会人员不得泄漏税。
九、党委全委会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
兰州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二○○五年三月九日修订)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提高党委常委会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使党委常委会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党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的组织
、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的会议。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随时召开。
。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常委召集并主持。
。非中共党员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党办主任、校办党员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讨论干部任免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才能召开会议。
,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果会前已审阅了会议将要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可以发表书面意见。
,人选由党办提出,党委书记决定。常委会秘书主要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编发会议纪要等工作。
二、议事范围
、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办学理念、学校定位、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团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调动、奖惩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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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实施计划和方案。
,审定职能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学校对外投资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校级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
“211工程”、“985工程”等重大建设项目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各类人员编制计划、人事调配及有关人员的退休问题。
、省部级奖励计划的推荐人选,两院院士推荐人选,“长江学者”等优秀人才奖励计划的推荐人选,各类校级委员会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调整方案。
、省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以及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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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津贴、医疗、住房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实验室、公用房等办学资源的重大调配,重大基建项目和修缮项目以及校办产业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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